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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获批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9日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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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与服务,对寺院基础设施、文物保护、治安联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藏传佛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对藏传佛教寺院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藏传佛教寺院的有关事宜,督促寺院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教职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佛事活动;

    (四)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藏传佛教寺院教职人员;

    (五)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事务。

    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发挥服务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将藏传佛教寺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藏传佛教寺院土地使用登记,并协助建立相关档案;

    (二)公安、文化和新闻出版、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寺院治安、消防、文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教职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对藏传佛教寺院内的广播电视、出版物等进行规范管理,支持和帮助藏传佛教寺院做好文物挖掘、鉴定和保护工作,定期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消防进行安全检查;

    (三)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人员的医疗、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

    (四)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对藏传佛教寺院兴办宗教文化旅游和开办商铺、印刷、诊所等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和管理。

责任编辑:洛桑晋美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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