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然而达赖方面却坚持要将所有藏族聚居区合并在一起,建立“大藏族自治区”,总面积约占全国领土的四分之一。对中国藏族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元朝在藏族传统的卫藏阿里(今西藏自治区大部)、安多(大致包括今甘肃甘南、四川阿坝和青海的大部分藏族聚居区)、康(大致包括今青海玉树、四川甘孜、云南迪庆、西藏昌都等地区)三区,相应设立了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别进行治理,成为此后西藏和其他藏区行政区划的基础。明朝基本沿袭元制。清朝中央政府扶持藏传佛教格鲁派宗教领袖五世达赖建立了西藏地方政权,以后在原有行政区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西藏与甘、青、川、滇等周边行政区域的界线。也就是说,西藏以外这些藏族聚居区从未归西藏地方政府管辖,所谓“大藏族自治区”没有任何历史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