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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篡改历史,无视现实,有悖中国宪法
作者:川江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9日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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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篡改和模糊西藏的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然而,达赖在“五点”中声称,“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1995年在“3·10”声明中又说“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之下的被占领国家”,甚至在印度一次“支持西藏问题”研讨会上扬言,“佛教从印度传到西藏,此外还有许多重要的文化影响。因此我毫无疑问地认为印度比中国更有理由称拥有西藏主权。”近几年达赖改了口,故作大度地说,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历史学家去讨论,现在可以不谈过去,只谈将来。

    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西藏行使着无可争议的、有效的主权管辖。元朝时中央设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地区军政事务,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颁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辖。清朝时,藏传佛教格鲁派五世达赖和五世班禅分别受到顺治和康熙皇帝册封,从此,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和政治、宗教地位被确立下来,声望日隆。此后历世达赖、班禅均由中国中央政府册封,随成定制。第十四世达赖本人的认定、作床也是经当时中华民国的国民党政府批准的。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中国与各国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政治基础。我们看到,达赖先则公开否认西藏自古是中国一部分,后则声言“现在可以不谈这个问题”,看似作出“让步”。实际上是把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政治原则说成是可以存而不论的历史学术问题。中央政府如果默认这种说法,也就是等于默认“西藏是1949年后被中国占领的国家”有可能成立的,那么从法律上讲,所谓“西藏问题”,而按照国际法,“殖民地”是有权在未来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实现主权独立的。达赖的前后两种说法,都否认中国对西藏一直拥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也与中国的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可分割”的原则相违背。对这样重大的问题,中央政府当然是不会容忍半点含糊的。明眼人也会从达赖的新说法中看出另一层意思,就是为有朝一日在自认为形势有利时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二是图谋否定和推翻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的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上述法律条文毫无疑问完全适用于西藏。达赖反其道而行之,屡屡攻击“现在中国实行的自治并不是真正的自治”。按照他的主张,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高度自治”或“真正的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台湾和香港、澳门更大。他仿效西方的政治制度,在“七点”中“设计”道,“西藏政府应设立于拉萨,应该有一个经民选的行政长官、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2005年11月达赖在美国再次称,“防务和外交将交付中央政府,因为藏人在这方面没有经验,但教育、经济、环境、宗教等应有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一言以蔽之,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已经在西藏实行几十年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统不算数,统统要推翻,按照“真正的自治”重新另搞一套。而这一套与他近年来经常挂在嘴上的“在中国宪法框架内”怎么可能相容呢?其实,中央政府2004年发表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就已明确指出,西藏与香港、澳门的情况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也不存在重搞另一种社会制度的可能。任何破坏和改变现行基本政治制度的行为同中国宪法和法律背道而驰。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是指在中国范围内,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而旧西藏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有的只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达赖流亡国外之后,在其“西藏流亡宪法”中仍明确规定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是政教领袖,拥有对“西藏流亡政府”所有重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西藏流亡政府”“首席噶伦”(注:即所谓内阁总理,清朝在西藏建立噶厦地方政府,噶厦内设四个噶伦,达赖集团逃往国外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和名称)也由高层喇嘛担任。如果由这样一批人在西藏搞“一国两制”,除了恢复旧有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还能搞出别的什么来呢?

责任编辑:韩连启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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