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久前,看了新华网理论频道《也说国家应给农村老人发养老补贴》的文章,颇有同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有较大提高。但由于部分人道德滑坡、孝道缺失,在农村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一 些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被子女当成累赘,饭不给吃饱,衣不给穿暖,病不给医治,甚至被赶出家门。以致出现“有钱盖房,无钱养娘”、“媳妇领进门,老娘傍厕旁”的怪象,使许多子孙满堂的农村老人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养老困难。 农村老人养老难的大量事实证明,家庭养老容易出现问题,需要社会养老来补充,广大农村尤其亟需社会养老。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农民应该怎样养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综观国外农民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农民收入较低是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收入和社会保障差距,各国在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时大都奉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思路,对农民养老保险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或直接由财政出资给予养老保障。从农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情况看,农民个人缴费所占比例非常低,仅为 10%-30%左右,政府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英联邦国家,农民养老保障属非缴费型,资金则完全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其他渠道。从各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看,没有公共财政的大量投入,没有政府的支持、参与和主导,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并正常运行的。 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和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理应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等保障机制反哺农业和农民,以促进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其一,制度安排:政府主导,阳光普惠。鉴于我国农民经济收入较低,现在大致相当于城市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可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英联邦国家的做法,实行农民个人非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障。可划分不同年龄段,适当拉开档次,年龄越大,生活自理能力越低,养老金越高。同样年龄养老金均等,每年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如实行个人缴费,应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到达享受养老金规定年龄者,个人不再缴费。不论该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何时实行,一旦实行,达到规定年龄者,政府都应无条件发放养老金。 其二,权宜之计:发放补贴,救急过渡。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适当的制度设计,不能一蹴而就,农村老人养老保障可采取发放养老补贴费的办法,以解燃眉之急。在实施中,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档次。似可按10年为一个年龄段,譬如:满60岁不满70岁者,每人每月发100元补贴;满 70岁不满80岁者,每人每月发150元补贴;满80岁不满90岁者,每人每月发200元补贴;满90岁不满100岁者,每人每月发300元补贴等等。资金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如果考虑财政吃紧的现状,可先行将年龄70岁以上者纳入养老补贴范围。 其三,统筹兼顾:灵活多样,双翼齐飞。为兼顾长远,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农民个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者,当地政府应准予参加,在社保机构个人窗口缴费。根据有关规定,自行选择缴费基数。连续缴费超过15年者,到达法定年龄,可在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考虑一些农民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准许他们提前5-10年参保,补缴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并免收滞纳金。 其四,先行一步:不等不靠,主动破题。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在时间上额度上以不要搞一刀切为好,以与本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大体相适应为宜。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走一步,不等不靠,主动破题,尽快把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畴,采取特殊政策予以保障,使他们老有所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对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各级政府责无旁贷。让所有农村老人都能安度晚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