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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对老总“可不拘捕”
作者:陈霞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3日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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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检察院6日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 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1月7日《广州日报》)

    一石激起千层浪,截至7日中午1时许,仅网易网友对此事的评论就多达5000条,大多数网友认为这“十条意见”有问题,有网友反问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业老总怎可法外施恩?还有网友认为,“干脆给企业老总发一张免死牌”,“这辈子,要混个企业老板当当,不受法律约束呀”,等等。网友的这些留言,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也存在明显的误读成分。

    其实,类似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这种“意见”,在其他省市同样存在。比如,2007年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指出,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那么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共9种情况,在此不一一例举),检察机关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再如,2007年重庆市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过失犯罪事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等六种情况,检方可适用不予逮捕措施。

    对比之下,广东省检察院公布的这个“意见”,跟上述两地市采取的措施一样,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从网友的反应来看,质疑的核心在于“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到底对不对、该不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此举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从法律上说,一般犯罪通常是相对于重大犯罪而言的,主要是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等情况,与杀人、抢劫、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性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社会影响也很小。何况,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并不等于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网友们之所以对“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产生特别的抵触情绪,除了对“我国当前对一般犯罪的人员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不太了解之外,恐怕还跟人们对司法腐败现象的痛恨有关。不管是在一些影视剧中,还是在一些现实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以权代法”、“金钱摆平法律”等不良现象,对这些现象的不满致使人们对“老总涉嫌一般犯罪可不拘捕”十分抵制,其实,不独企业法定代表人,任何公民涉嫌一般犯罪,都可以不拘捕。

    以笔者愚见,广东省检察院之所以在当下公布这个“意见”,并特别指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等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大环境。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尤其是广东等沿海地带,许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容易出现劳资纠纷乃至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司法对于这些企业的处理,如果不当或者过激,很可能激发矛盾。而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的“十条意见”,正是基于帮助企业解困、应对金融危机、稳定社会秩序的考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而,我们不应对此过度解读而产生误读。

责任编辑:扎巴旺青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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