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奴除了终日进行无偿的劳作外,还必须承担名目繁多的差税,据统计,西藏噶厦(地方政府)制定和征收的差税达200多种。农奴为噶厦和庄园主支应的差役通常达到农奴户劳动量的50%以上,甚至高达70%-80%。同时,各庄园农奴在生活中还必须缴纳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税,不同庄园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小孩出生要缴纳“出生税”并列入领主的农奴名册,失去劳动能力被迫流落谋生者也要缴纳“人役税”,等等。为了缴纳这些费税和维持勉强糊口的生计,农奴不得不进行借贷,而高利贷则成为进一步强化农奴人身依附关系的锁链,如向寺庙借钱利率为30%,借粮为20%或25%;向贵族借钱利率为20%,借粮为20%或25%。这种永远还不清的高利贷,也就意味着农奴及其后代人身自由的永远丧失。而任何对这些差役、赋税和敲剥抗拒的言行,则会被视为犯罪而受到所谓法律和严刑酷法的惩治。 为了维护封建农奴主阶级的利益,西藏统治阶级制定了以《十三法典》、《十六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基本立场就是维护人们在法律上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即将人分为三等九级,上等为藏王、大小活佛、僧俗官员和贵族等;中等包括官府吏员、僧人、商贾等;下等包括农牧民、铁匠、屠夫、渔夫、猎人、天葬师、鞋匠等小手工业者。其法律的核心是以人有等级之分的基本价值观确定命有贵贱之别的社会规范。如《十六法典》中的“伤人抵罪律”款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者手足。主仆之间,主失手伤仆,除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就藏族地区因袭的“赔命价”习惯法而言,人命贵贱之分可谓天壤之别,上等人“其尸价与黄金等量”,而属于下等人的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人“命价值草绳一根”。凡下等人犯上,轻者不分男女脱光当众鞭笞,重者则“剜目、刖膝、割舌、剁肢、投崖、屠杀等”。正是在这种法律体系保障下,官家、寺院和贵族庄园,私设监狱、配备刑具,视农奴、奴隶身体和生命如草芥的罪恶行为比比皆是。凡此种种,都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统治下的封建农奴制度留给人类社会的黑暗记忆,都是人类社会崇尚人权、追求平等所必须剔除的历史污点。 西方入侵者、传教士、探险者等笔下的旧西藏 作为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最后的统治阶级代表人物——十四世达赖喇嘛,为了维护这一政教体制和统治权力,在1959年踏上了背叛祖国、背叛西藏人民的政治流亡道路。近半个世纪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他在国际社会中极力诋毁中国西藏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发展,恶毒攻击西藏人权事业的巨大成就,反而把1959年以前的西藏描绘成了祥和、自由和幸福的神圣天地。奇怪的是这种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悲情”诉说,却影响了不少西方世界的政要、媒体和民众。这些绝大多数都没有身临其境于今天西藏的西方人,无论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固执还是出于对达赖话语的盲目崇信,往往对中国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现实熟视无睹,似乎总是期盼着看到一个“原生态”的西藏,一个所谓“时间停滞的香格里拉”,因为那里肯定有“卢梭所说的高尚的野蛮人”(【英】詹姆斯·希尔顿:《消失的地平线》)。我们不能怀疑他们对西藏的兴趣至今仍停留在寻觅“高尚的野蛮人”的殖民主义时代,但是可以肯定,西方入侵者、传教士、探险者、学者等对1959年以前的所谓“原生态”西藏进行的大量描述和评价,在他们的后代中出现了历史失忆。因此,就此做些提示,或许能够使一些“高尚的现代人”能够对政教合一体制下的西藏农奴制度及其社会生活场景做出正确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