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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各民族大团结   实现西藏繁荣稳定

2008年5月08日06:32

刘文伟  陈  刚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安康幸福,西藏各民族的团结,这是西藏繁荣稳定的基本保证。翻开历史,西藏与祖国内地各民族间的友好关系源远流长,坚不可摧、牢不可破。

    维护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历史证明,凡是民族之间发生分裂,国家就动乱;凡是各民族融洽、团结,国家就政通人和、兴旺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现在,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指引下,同心同德地建设和谐新西藏、小康新西藏、平安新西藏。我们讲力量和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力量和成绩;讲困难和曲折,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和曲折;讲前途和未来,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和未来。只有这样,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就有坚实的基础,改革和建设就有源源不断的动力,振兴中华就有可靠的保证。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刻认识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发扬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各族人民生死与共、血肉相连的优良传统,为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做出新的贡献。

    牢固树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在我们国家里,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是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在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上一律平等,在发展经济、文化和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保持和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方面享有自由。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由于汉族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一般说来发展程度也比较高,所以讲民族平等、团结,就全国来说,汉族同志负有更大的责任。在这方面,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我们要把“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在头脑中深深扎根,事事处处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无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工作,还是在内地与少数民族群众接触,都要把少数民族人民当作自己的骨肉同胞,平等相待相处。有利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事就做,不利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事就不做;有利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话就说,不利于民族平等和团结的话就不说。

    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族人民都要严格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办事,尊重和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政府的领导,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像热爱自己的家乡一样热爱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山山水水。凡是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都要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模范公民。

    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由于历史、地域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方面还有差距。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对于巩固祖国边疆、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同志都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把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作为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实际行动。积极参加少数民族地区的重点工程建设,为实现这些地区的经济腾飞多做贡献;积极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为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献计出力;积极开展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提高科学文化水平。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久积而成的风尚、习俗,表现在服饰、饮食、节庆、居住、婚姻、礼节、丧葬以及生产活动的各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以及道德、宗教观念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内容。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大问题。我们在与少数民族群众接触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不能以自己民族的习俗为标准,以个人的好恶感情用事,这也瞧不起,那也看不惯,更不允许有歧视、嘲笑、侮辱行为。语言文字是构成民族的特征之一,体现出以文化特点为基础的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方面。民族问题常常同宗教问题联系在一起。维护民族团结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每个同志都要认真学习、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为民族团结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 丹增罗布)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2008年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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