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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0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07月01日起施行,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的货物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
2、申请人必须具有支付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能力;
3、货物存放地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易腐烂变质和对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5、下列货物不得在监管区外存放:许可证管理货物、可能污染环境或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货物、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和海关认为不宜在监管区外存放的货物。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2、代理人须提供货物所有人授权书
3、货物运输提(运)单复印件
4、外贸合同及发票副本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批
海关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3、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决定书。审批未获通过,海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附件:
《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新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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