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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审批

2007年12月28日00:2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审批

    许可内容:准予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01月22日颁布,自1987年07月01日起施行,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的货物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授权的代理人;

    2、申请人必须具有支付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能力;

    3、货物存放地点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易腐烂变质和对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5、下列货物不得在监管区外存放:许可证管理货物、可能污染环境或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货物、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和海关认为不宜在监管区外存放的货物。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2、代理人须提供货物所有人授权书

    3、货物运输提(运)单复印件

    4、外贸合同及发票副本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批

    海关根据企业递交的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3、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决定书。审批未获通过,海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拉萨海关及隶属各海关现场部门

    附件:

    《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申请书》



新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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