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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7年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经走过了20年的光辉历程。20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扩大,伴随着海关事业取得的长足进步,在中国海关全体关员的共同努力下,海关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主体,包括100多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规章的海关法律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立法沿革
(一)初创时期(1949年10月~1966年4月)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提出海关建设的基本方针,并决定立即着手制订海关法规。195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关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奠定了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发展时期(1987年7月~2000年6月)
198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标志着海关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利用外资的步伐明显加快,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与此同时,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海关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海关立法的课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海关适时调整立法方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依据,对照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结合海关执法实践,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海关法规、规章。
(三)成熟时期(2000年7月以后)
2000年7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出台,该法将改革开放十几年来逐步实践成熟的一些海关业务制度、规则写进了法律,增加了42条条文,修改了27条条文,共计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1998年作出的关于改革缉私体制重大决策的精神,从立法上健全了缉私体制并明确了缉私警察的法律地位;二是以打击走私违法行为为重点,增加了海关执法手段,加大了对走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并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和海关业务改革的成果,创立、调整并完善了部分海关管理制度;四是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和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五是对海关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等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至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主体的海关法律制度基本上趋于成熟。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法律解读
(一)国家主权和利益至上
任何一部法律都离不开对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也不例外。“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是海关立法、执法过程中的首要原则,也是该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尊严的象征,国家主权和利益至上既是海关代表国家依据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前提,也是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母法的海关法律体系的必要条件。海关是国家法定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体现国家权力意志的国家行政机关,海关工作必须体现国家主权和利益,对进出境活动实施全面的、实际的、独立自主的监管,维护并服务于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因此,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实施该法的首要任务。
(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为国家进出关境方面的重要法律也是如此,保护不同所有制的各类企业和个人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海关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一,打击日益猖獗的违法走私行为,打击进出环节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制止危害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害物资入境,以及打击濒临灭绝的动植物进出境等,使所有合法进出口企业的应得利益受到海关保护,这是该法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第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外国货物进口中构成的倾销和政府补贴行为以及可能危及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的行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体现公平原则、保护我国国内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海关职能的新领域。
(三)约束海关自由裁量权
海关的权力在海关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通过明确、统一的规定规范了各级海关的执法活动,对海关在行政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作了最大的约束,堵塞了海关管理中的漏洞,提升了海关整体的执法水平,日益完善了海关的执法活动。
海关权力中的“权力”二字,是一种能够作出决策并且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社会能力,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需要具有与之职能相适应的权力。海关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即海关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可以以强制手段行使这种权力。海关权力必须是法律所赋予的,海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超出法律所授予的范围滥用职权,面对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怠于职守、有失职守,都是有悖于法律且不被允许的。海关在行使法定权力时,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海关作为依法行使权力的主体,受其监督管理的人和事都处于被约束地位,应当服从监督管理,尊重海关的权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构建法治海关的基础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2007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主题报告中特别指出:“建设和谐海关,不仅要坚持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相统一,创造融洽友爱的内部环境和合作发展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把关服务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服务型海关、责任型海关和法治型海关建设。”
海关作为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构,法律是其开展一切工作的依据,也是践行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十六字方针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为海关基本法,则是构建法治型海关的基础。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进一步健全关务公开、复议、申诉等制度,还需要更好地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各级海关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宣传教育,以该法为基础去开展执法活动。对内要使该法的立法精神深入到每一名海关工作人员心中,对外要让该法成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海关的执法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知法、懂法和守法是现代海关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的前提条件。对于海关工作人员而言,一是要转变执法理念,自主摒弃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把“执法为民”意识根植于每一名关员心中,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去;二要加强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把“于法有据、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去,以“规范、透明、严格、高效”执法要求来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使依法行政成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统领海关各项业务和改革的根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的20年是海关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20年,更是海关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的20年。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新的形势对海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当代海关人将积极应对新的形势,用不懈的努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不断发展完善。
新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拉萨海关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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