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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
一、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专项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化战略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主要行业和行业规划。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攻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四)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编制申报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计划,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安排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国家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组织和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全区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工作。
(五)研究制定价格政策,提出调整政府管理价格与重点收费标准。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依法检查管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监控物价总水平,指导全区物价工作。
(六)指导促进全区市场体系的建立,研究分析区内、区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市场为导向,编制重要商品供求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管理自治区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审批限额以上的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外引内联项目。
(八)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制定计划、投融资、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委领导
书 记:格桑次仁
主 任:李 国 勇
副 主 任:谭 云 高
李 本 珍
金 世 洵
于 和 平
张 文 敬
巡 视 员:次仁多吉
纪检组长:松 绕
三、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经济动员办公室)
发展规划处
农村经济发展处
基础产业发展处
经济贸易流通处
社会发展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
投资处
重点项目管理办
地区经济发展处
自治区物价局
纪检组(监察室)
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自治区西部大开发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支援进藏铁路建设办公室
自治区招商引资局
自治区国土研究所
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自治区工程咨询公司
自治区宏观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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