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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2008年4月19日01:16

    因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失误,2008年4月18日刊登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保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一文有误。文中“制定印发了《落实〈关于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劳动保障优惠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已作废,文中“按照受损程度从轻微到特别严重5个等级,可分别领取3至24个月的失业救助金”也相应作废,失业救助的实施细则和标准以自治区“3·14”事件后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小组办公室4月12日在《西藏日报》刊发的第3号、第4号公告为准。

    特此更正。

    (责任编辑 扎巴旺青)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20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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