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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12、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部门可以怎么处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3、假冒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有哪些?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四)生产或者销售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和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
(五)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14、假冒授权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15、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巴桑旺姆)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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