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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之五
人民获得了人身自由

2002年8月14日15:12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西藏获得和平解放,从而为西藏人民争取平等的人身权利带来了希望。1959年叛乱平息后,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愿望,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极端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西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

    旧西藏的法典被废除,人不再分为三等九级,各种野蛮刑罚被禁止,私设的监狱被全部拆除。新中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与人身安全的权利。

    民主改革废除了生产资料的农奴主所有制,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占有的耕地无偿分给了无地的农奴和奴隶。山南乃东县凯松溪卡的443位农民分得了1696克土地。当旧的地契、债约被扔进火堆时,昔日的农奴们围着火堆跳起舞蹈。75岁的索朗说:“过去种主人的地,白天黑夜都成了人家的人,半夜叫支差不敢等到天明,现在分地给我,真觉得睡觉香、吃饭甜,真想多活几年,看看今后的好日子。”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1300多户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和代理人的90万克土地和82万多头牲畜由国家支付赎买金4500多万元。

    西藏劳动人民再不受农奴主的沉重差税和高利贷剥削,劳动果实全部留归自己,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区粮食产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长了12.6%,牲畜存栏数增长了10%。西藏人民开始得到争取温饱的生存权利。  

    稿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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