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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拉萨“三·一四”事件的犯罪性质

2008年4月10日05:11

戎新龙

    3月10日以来,拉萨地区少数不法僧尼和不法分子连续滋事,竭力制造社会动乱。这是由达赖集团精心策划的企图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破坏西藏各族人民安定、和谐、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政治图谋。特别是3月14日,一些不法分子在拉萨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打砸抢烧暴力手段,焚烧学校、医院、幼儿园、商铺以及居民住宅,暴力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砸烧车辆,抢劫财物,杀害无辜群众,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这些暴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概念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犯罪范畴。综观3月14日一些不法分子在拉萨进行的打砸抢烧暴力活动,可以肯定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首先,暴力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通过列举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

    这次发生的一些不法分子打砸抢烧活动,绝不是偶然的,是一起由境内外分裂势力策划煽动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事件,是我们同达赖集团长期尖锐斗争的集中反映,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有足够证据表明,这一事件是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其险恶用心就是企图在敏感时期挑起事端,蓄意把事情搞大甚至造成流血事件,破坏北京奥运会,破坏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目的就是要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和谐。这些不法分子辱骂、殴打、砍伤值勤人员;打出雪山狮子旗,呼喊“西藏独立”等反动口号;冲击新闻、金融、学校、公安机关等要害部门;抢劫并烧毁商店、幼儿园、汽车、宾馆;惨无人道地杀害群众,甚至割掉人的耳朵,给无辜群众浇上汽油“点天灯”。他们的种种暴行,骇人听闻,惨不忍睹,令人发指,灭绝人性。表明了达赖集团企图在西藏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恢复其野蛮残暴的封建农奴制,以达到其搞乱西藏、分裂祖国的目的。这些暴行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财产所有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多种客体,表现出犯罪危害性的各个方面。在主观上表现为有组织、有预谋,进行精心策划。其用心之险恶、手段之卑劣,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之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暴力事件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违法行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在这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中,暴徒共砸烂、烧毁车辆84辆,烧死或砍死无辜群众18人,有240多名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受伤,暴徒纵火300余处,焚烧民宅、店铺214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5亿元。依据这次暴力事件行为人的施暴行为及其所侵犯的客体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已分别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行,有些不法分子的行为还构成了数罪,对其应进行数罪并罚。

    再次,暴力事件应当受到刑法的严惩。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在这次暴力活动中,不法分子辱骂、殴打、砍伤值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打出雪山狮子旗,呼喊“西藏独立”等反动口号的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要犯罪表现,构成了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暴力冲击新闻、金融、学校、公安机关等要害部门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抢劫并烧毁商店、幼儿园、汽车、宾馆、民宅等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和抢劫罪;打砸抢烧致使群众受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法分子目的之险恶、手段之残忍,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之大,应当依法打击,严惩不贷。

    依法打击犯罪,严惩不法分子,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西藏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西藏的安全关系到全国的安全,针锋相对,依法打击,果断迅速平息事态,严惩犯罪分子,确保西藏社会稳定,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西藏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事件性质的判断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紧急动员起来,迅速行动起来,同一切分裂破坏分子和分裂破坏活动作坚决斗争。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各族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按宪法和法律办事,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有效实施。只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决同一切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才能真正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就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决打击、依法严惩极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今天的西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有强大的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武装力量,有284万各族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有力支持,决不允许任何分裂破坏活动恣意蔓延。我们已经取得这场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并将最终取得这场斗争的全面胜利。达赖集团的阴谋诡计是不会得逞的,注定是要失败的。当前要采取坚决、果断、有力措施,坚决把敌人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不夺取全面胜利,决不收兵。广大干部群众要在这场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斗争中,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团结一致,同舟共济,同仇敌忾,共同打击敌人。要立即行动起来,紧密配合政法干警和武警值勤官兵,切实勇敢地向一切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危害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各级政法机关,要高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旗帜,切实发挥人民民主专政功能,迅速组织力量,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缉捕、破案工作,对于组织、指挥这次事件的阴谋分子,对参与打砸抢烧的暴徒,对于举出反动旗子、呼喊反动口号的分裂破坏的骨干分子,务必依法快捕、快审、快判,坚决打击,严惩不贷,决不手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保卫各族群众的正常生活,保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蚍蜉撼树,痴心妄想,一切自绝于人民的暴行最终只能是自取灭亡,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这是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罪恶行径的命运法则。达赖集团的垂死挣扎是徒劳的,其险恶用心已被事实所揭穿,其丑恶嘴脸已被人民所撕破。一切违背历史规律、违背人民意愿的违法活动,都将受到人民的审判,法律的严惩。达赖集团的一切破坏活动只能是自掘坟墓,自取灭亡。

    (责任编辑 尹航)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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